新京报快讯(记者刘洋)在国航服务了近十年的空姐李桃(化名),因工作期间变更了一次劳动合同的签署单位,不仅无法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单方面被公司解约。为此,李桃不服仲裁结果,认为自己一直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以对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将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经济补偿金10万余元。3月30日下午,该案在顺义法院开庭审理。国航表示,和李桃的合同只有三年,不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十年老空姐 期间因“转制”改变签约方
李桃称,其2006年开始参加工作,从事国航空姐近十年间,她先是和国航的全资子公司“北京金凤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凤凰”)签劳务派遣合同,第一次从2006年签到2014年,第二次续约从2014年1月签到2017年。在和“金凤凰”续约半年多后,李桃被告知有机会和国航直接签约。“这个被称作‘转制’,当时公司宣传说,只要签转到国航就成了‘国航人’,这是很光荣的。”李桃说,她2014年9月1日直接和“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签约,签约前,按规定和“金凤凰”签署了一份“自愿离职”的合约。
然而在和国航签约的3年快期满、李桃准备续约时,她却被告知国航不准备和她续约了。“经理跟我说‘公司不打算和你续签了’,没有任何理由。”李桃说,“作为一名服务了十年的老乘务员,我的忠诚度是很高的,我的事业、一切都在客舱里。”据她称,国航否认和她有十年合约,只承认3年合约,对此次不续约答应赔偿“3+1”的经济损失。
“事实上,被告是通过设立关联公司、交替变换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打散空姐的劳动年限,使她们无法依法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桃的诉讼代理人颜谨律师事务所律师颜青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国航此举(即“转制”)是在诱导“这些即将达到无固定期限的空姐”转换劳动合同签约方,存在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
“她无法判断这其中的法律关系,她认为从劳务派遣到签约国航是一种福利,所以才和‘金凤凰’签了自愿离职的协议,但如果当时不签这份‘霸王条款’,她也没有办法和国航签约。”颜青表示,李桃从2006年起服务于国航,她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均无变化,乘务员岗位亦非国航的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的岗位,且国航对她进行岗前培训、一直为她缴纳住房公积金和社保,“事实上她一直与国航存在劳动关系,如今国航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李桃为此提起劳动仲裁。
国航称“转制”属自愿 此前不应算进年限
在劳动仲裁中,国航则否认和李桃在2014年9月1日签约前的劳动关系,表示李桃在“金凤凰”工作的年限不应当与在国航的年限连续计算,并称李桃后来和国航签约是自愿行为。金凤凰则辩称,2014年8月底,李桃是自愿和“金凤凰”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应该要补偿金。
经仲裁,顺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社会保险关系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关系的建立,并不能等同于劳动关系的建立,在和金凤凰的辞职报告、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审批表等互相印证下,采信国航与李桃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为2014年9月1日,最后裁决,国航支付李桃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万元(4个月工资),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对此,李桃不服仲裁结果,以对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将国航告上法院。今天下午该案在顺义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国航答辩表示,李桃和被告于2014年9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仅签订一次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要求驳回原告起诉。“国航在‘派遣制劳动关系转换改革’时,已就相关事宜告知员工,系国航依法深化改革用工制度。”被告代理人称,当时向员工明确了,“和国航签约”还是“继续和金凤凰签约”属于自愿,因此国航不存在“规避”和“强迫”。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国航方面表示,2014年8月29日是李桃个人原因向“金凤凰”提交辞职报告,因此其此前工作年限不应该计算进国航的年限。
“综合当时的情况看,2014年8月李桃正怀孕,她和金凤凰解约是‘自愿’,也不拿任何经济赔偿金,她可能一分钱都不要吗?因为她当时不认为那是‘解除’,而认为是‘转换’。”在法庭询问中,李桃代理人颜青介绍,当时的大背景是国航要进行“转正、转制”,从空姐中“考核选拔”出人员和国航签约,“挑选的都是乘务长职位的空姐,对员工来讲是个奖励。”颜青认为,如今国航称和李桃没有长期劳动关系,是违法的。对此,被告称,和李桃一样情况的空姐只有两个,另一个已调解。
双方同意调解,该案将庭后组织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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