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令众多相关人士等待已久的北京版网贷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终于落地,这也意味着网贷平台最集中的北上广深四地均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那么上述四个地方的网贷备案登记管理文件有何异同呢?下面笔者就一一进行对比分析。
北京版,9章33条。
上海版,6章41条,有效期5年。
深圳版,6章42条。
广东版,5章28条,6附件,有效期3年。
在正式分析前,笔者统计了一下四地文件的章数和条数,从中可以看出上海和深圳版文件均多达40条以上,北京居中有9章33条文件,最少的是广东版文件仅有5章28条。
关注点一:银行存管是否要求本地化
北京版管理办法:
由本市监管部门认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未按照承诺告知情况,相关部门有权要求更换存管银行;
上海版管理办法:
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
深圳版管理办法:
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设有分行以上(含)级别机构的商业银行达成资金存管安排;
广东版管理办法(除深圳):
未提及网贷平台进行银行存管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所在地问题。
目前网贷平台银行存管问题非常惹人注目,由四地的文件可以看出,上海、深圳最严格,均求要需在本地有经营实体,北京和广东在这个方面则没有强制要求。
关注点二:地方网贷行业协会地位问题
北京版管理办法:
支持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从事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
上海版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开展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行业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信息披露、产品登记、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自律规则,以及有关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监管规定;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调解会员纠纷;
  (三)接受有关投诉、举报,开展自律检查;
  (四)法律法规、有关行业监管规定及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深圳版管理办法: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加入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进一步加强自律管理;
广东版管理办法(除深圳):未提及行业协会。
在各地的网贷协会问题上,北京上海深圳三地均强调和突出了这一组织的重要作用。广东则没有具体提及。
关注点三: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一致的问题
北京版管理办法:公司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一致;
上海版管理办法:未要求公司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一致;
深圳版管理办法: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注册地不得为居住用地;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应将注册地址变更为经营所在地;经营场所面积应当不小于100平方米;
广东版管理办法(除深圳):未要求公司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一致。
在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一致的问题上,北京深圳要求必须一致,上海广东则未明确作出要求。
关注点四:网贷分支机构管理问题
北京版管理办法: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京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持总公司的备案登记证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将经营范围明确为“在隶属企业备案及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版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办理备案登记。各区监管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情况,及时告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区、县)监管部门。
深圳版管理办法:
二十六、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注册在深圳市行政辖区以外、但在本辖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将备案登记情况及分支机构经营情况书面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区政府,不按规定报送的不能开展业务。区政府应组织公安、市场监管、街道办等部门就上述情况开展检查,并应对上述分支机构开展的业务进行监管,发现存在风险的,应当及时组织检查并做好应对处置;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市金融办、深圳银监局通报。
广东版管理办法(除深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办理备案登记。
在网贷分支机构管理问题上,北上深均出台了管理的规定,广东则明确分支机构无需办理备案登记。
关注点五:重大风险信息报送问题
北京版管理办法:风险信息分为一般、重大,详细列明了导致上报问题的事项;
上海版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通过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向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报告情况: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  第二十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向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报告:
  (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监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形。
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深圳版管理办法:
二十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线下物理场所置备披露上述信息的报告,供公众查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深圳银监局和市公安局报告情况: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系统发生网络攻击、网页篡改、信息泄露等重大网络安全案(事)件。
广东版管理办法(除深圳):未明确要求重大信息上报事宜。
在重大风险信息报送问题上,北上深均做出了详细要求,广东则未具体要求。
关注点六:网贷平台运营数据接入管理要求
北京版管理办法:强制要求网贷平台数据接入监管系统;
上海版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接入本市网络金融征信系统(接入时间应当在取得备案登记后3个月内,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信用信息;
深圳版管理办法:
二十、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完成商事登记、备案登记,并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实现银行资金存管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在完成备案登记后6个月内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实现银行资金存管。已完成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和签订银行存管协议后3个月内,按照市金融办要求将业务数据和信息接入本市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
广东版管理办法(除深圳):未做专门要求。
在网贷平台运营数据接入管理要求上,北上深同样齐刷刷的要求了必须接入,广东未做专门要求。
关注点七:月度、年度经营信息专业审计、报送等问题
北京版管理办法:未作明确要求;
上海版管理办法:强制要求每月上报经营情况和和财务报表;强制要求上报年度审计评估等报告
第二十八条 每年度结束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公司业务合规情况进行评估,聘请具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本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情况进行测评,并应在上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报送相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信息安全等级测评报告。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报送上月经营情况统计表、财务会计报表;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报送合规经营情况自评报告。
各区监管部门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报送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上月经营情况汇总统计表、相关财务会计报表;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报送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深圳版管理办法:强制要求披露年度报告,且需要进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广东版管理办法(除深圳):未作明确要求;
在网贷平台月度和年度报告问题上,上海和深圳均作了明确规定,即需要会计师和律所出具相关文件,北京和广东未做明确要求。
关注点八:网贷平台结束运营管理办法
北京版管理办法:需提前30日书面报备,且提供相关资料。
上海版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取得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计划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书面告知市金融办,并注销备案登记。
深圳版管理办法:
三十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不少于30个工作日,向所在区政府提交备案注销资料,由区政府督促机构妥善处理好存量业务并完成风险处置后、报市金融办办理备案注销;完成备案注销后,机构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经营范围变动备案或注销登记。
广东版管理办法(除深圳):
第二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注册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同时提供存续借贷业务处置及资金清算完成情况等相关资料,并将相关业务数据等刻录成电子资料提交注册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各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注销申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及情况报送省金融办。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省金融办注销其备案。
在网贷平台结束运营管理办法方面,北京深圳要求需提前30天报备,上海和广东要求提前10日。
综上所述,笔者根据上文制作了上述表格。我们可以发现,四地中深圳版的网贷备案登记办法要求最为详细严格,其次是上海北京,广东方面的文件则在诸多事项中没有明确规定。众所周知,北上广深四地几乎集中了国内所有的大型网贷平台,以及70%以上的成交份额,随着各地备案登记文件的相继落地,相信众多平台对于自身未来的合规发展之路将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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