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典型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 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九章一百三十二条。该法充分回应了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关切,构建了全方位、立体化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开启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发展的新篇章。

(一)性侵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及职业禁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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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林某某(男)系A县小学教师,2019年先后两次将在学校二楼图书室看书的学生小吴(化名,女,2011年9月12日出生)叫到隔壁的仪器室实施猥亵。小吴在事发后通过QQ联系其心理辅导老师刘某某询问怀孕一事,引起刘某某警觉。追问之下,刘某某发现小吴可能被性侵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随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前介人,并于2019年以林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结果

庭审中检察机关认为,林某某身为教师,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管理职责,对其实施的猥褒儿童犯罪行为,在从重处罚的同时更要从严惩处,同时建议法院适用职业禁止条款。2020年4月,法院以林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判处林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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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校园的性侵害案件,作案地点隐秘,发现查处难度大。但由于学校心理辅导老师作为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从业人员,严格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使司法机关及时介人,解决了性侵案件隐蔽性强、发现难、调查难、定罪难的问题,有力惩治了侵害未成年人的罪犯。同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极为特殊的犯罪形态,罪犯在刑满释放后再犯风险一般比较高。《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禁止犯罪人员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可以有效降低未成年人被性侵的风险.为他们筑牢安全保护的屏障。

原标题:《【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典型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