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童”行 |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保护未成年人

权益典型案例

六一

特辑

1

孩子参加培训比赛发生意外

法院判决厘清责任主体

小江是一名六年级学生,妈妈给其报名参加了A机构的记忆培训课程,培训中A机构告知小江可以参加比赛,小江遂决定前往举办地。该比赛由B公司主办,比赛场地设立在一家酒店中。小江和妈妈按时入住了该酒店,在第二天比赛结束后,因妈妈外出购物未在赛场外等候,B公司也未安排人员看护比赛结束的孩子们,小江至酒店无人值守的前台玩耍,在触碰酒店前台可移动柜面时发生意外,柜面倒下导致小江受伤。小江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小江故起诉A培训机构、赛事主办方B公司和酒店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江在比赛后推拉酒店柜台,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考虑到小江已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故其对该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其本人和监护人应当承担次要责任。A机构仅为培训方,在小江参加比赛时其不是主办方,现场无安全保障义务,也无证据证明该比赛是其组织带领,故A机构无责任。B公司作为比赛主办方应切实保障小江的安全,在比赛结束后应将小江交予家长或带至安全场所内,B公司未能证明其现场工作人员或志愿者履行了该项义务,也应当承担次要责任。酒店作为服务机构,应提供安全保障义务,在小江受伤现场无工作人员值守,小江推拉柜台亦无人及时阻止,管理有缺失,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随着家长对孩子教育的重视程度增加,孩子参加各类培训、比赛活动的次数也不断攀升。家长作为监护人在孩子参加各类活动时应当承担起其监护责任,避免产生意外事故。作为各类培训、比赛活动的主办方以及服务机构,必须提供安全保障义务,力保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各方共同协力,保障孩子的安全。

2

离婚后探望孩子困难重重

判决循序渐进保障探望权

王先生和李女士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儿子小王由母亲直接抚养,父亲享有探望权,但是探望权的行使有重重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不能带孩子在外过夜,不能让孩子有任何与王先生新家庭的接触等。王先生觉得该协议对其探望权限制过多,加之李女士的重重阻拦,导致其几乎不能探望孩子,故诉至法院要求保障探望权。

法官为了实质性化解矛盾,与当事人分别进行谈话。经过了解,最终发现了矛盾的症结所在,原来王先生与李女士离婚的主要原因在于王先生婚内出轨,对此李女士始终无法释怀,在协议离婚时就对孩子的探望设置了种种条件,其担心孩子如果在探望过程中被男方带至新家庭会对孩子造成不健康的心理影响。李女士的顾虑可以理解,法官一边安慰着李女士,但也告知李女士,王先生作为孩子的父亲,探望权是其合法权益,随着男孩子的长大,与父亲的相处也更加重要。同时,法官也告知王先生,孩子的心理健康必须进行关注,探望的行使也要保障孩子的心理舒适。最终,法院认为探望权的行使应当循序渐进,故先判决王先生负责孩子每周一次上下学以及课外班的接送,通过慢慢的接触,逐渐消除探望的抵触情绪,最终达到修复关系的最终目的。

法官提醒: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孩子要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在离婚过程中,男女双方往往存在种种矛盾纠葛,但稚子无辜,不能因双方的矛盾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合理正确的行使探望权,有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但如果存在一些不利因素,也应当注意,尽量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行使探望权,避免孩子因此遭受不必要的心理创伤。

3

离婚后母亲诉请变更孩子抚养权

法院判决后纠正家庭教育缺位

2019年,郑女士与李先生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两婚生女小梦、小芳(均为化名)均由男方李先生抚养。但同年,因为经济压力,李先生即去境外务工,小梦与小芳随李先生年迈的父母同住,由爷爷奶奶照顾。李先生在境外务工期间无法对女儿小梦的生活、学习及时关注,爷爷奶奶由于年事已高,对于学习和心理上的辅导能力也较为欠缺。小梦经相关医疗机构诊断已处于中度抑郁焦虑状态,学业受到较大影响。之前郑女士诉请要求变更小梦的抚养权,但是因为小梦想要跟随李先生及爷爷奶奶生活,故法院未支持其诉请。现在小芳愿意跟随郑女士生活,故其又起诉要求变更小芳的抚养权。

法官经过审理,同时依法征询了小芳的意见后,认定现在郑女士有稳定收入和居住条件,孩子也表示愿意同母亲共同生活,故支持了郑女士的诉请。案件生效后,法官仍继续关注着这对姐妹。给小芳寄送了一封家书,与其亲切谈心。同时在了解到李先生回国后,也针对李先生家庭教育的缺位情况发出《家庭教育令》,要求其履行监护职责,承担家庭教育责任,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在《家庭教育令》发出后,法官也邀请家庭教育指导师参与到对本案的教育指导和心理疏导。

法官提醒:父母离婚后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孩子的父母,必须承担起家庭教育的职责,了解孩子的心理和情感需求,加强亲子陪伴,增强家校沟通,各方协调,才能将给予孩子一个健康快乐的童年。

文:少 家 庭

编:黄 薇

审:马 俐

原标题:《与法“童”行 |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