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天津二中院」
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转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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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妻因日常琐事感情破裂,一方患上抑郁症,此时,另一方提出离婚,法院该如何处理才能化解矛盾,达到情理法融合的效果呢?
一起来看看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的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小红(女方)与被告小陈(男方)通过网络相识、相恋并结婚。婚前,小红考虑到自己收入不错,不介意小陈婚后工作与否,甚至建议他在家带孩子。小陈遂放弃了自己在老家经营的工作室,从北方来到深圳与小红共同生活。婚后不久,孩子出生,小陈主要负责照顾孩子。
但因经营不善,小红收入逐渐减少,加之生活琐事的矛盾,双方争吵不断。小红不再支付生活费,小陈由于无法照顾孩子及处理生活矛盾,迫于经济压力便开始网贷,主要用于生活开销。同时,他也尝试重新经营工作室,但以失败告终。
随着双方矛盾加剧,小陈搬离夫妻共同住所,在此期间,小陈一直无法调节好情绪,也没有找到稳定的工作,更不愿向家人朋友求助,继续依靠网贷维持生活,因此陷入巨大的经济压力中,同时,他还被确诊为重度抑郁症。
随后,小红起诉小陈,要求离婚及获得三岁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小陈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
庭前阅卷过程中,承办法官和家事调解员注意到小陈重度抑郁的情况,为了更专业地引导和帮助当事人积极应诉、厘清争议焦点,遂邀请心理咨询师提前介入。
庭前调解过程中,经过沟通,心理咨询师了解到,小陈同意离婚,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没有异议,但其提出了要求小红共同承担债务的请求。
由于小红拒绝与小陈共同承担债务,双方矛盾加剧,无法达成庭前调解。
然而,在庭审中,小陈突然反口称不同意离婚,小红也表示了对小陈抑郁症的不理解,甚至觉得小陈就是自己“矫情”。
庭审结束后,法官就双方的态度与心理咨询师进行了详细沟通。心理咨询师认为小陈虽有抑郁症状,但思维正常、认知清晰,不存在精神病,应该尊重其真实的想法。经多次询问小陈对于离婚的态度,其均表示同意离婚,且婚姻是其情绪低落和痛苦的重要原因。
对此,法官、家事调解员与心理咨询师经讨论后,制定了调解工作方案。
一方面,心理咨询师多次与小陈沟通,电话跟进了解他的身心状况、建议其遵医嘱用药、帮助寻找合适的心理治疗机构、指导其如何自我缓解情绪等,一系列暖心行动最终打动了小陈,他才说出了内心的真实感受。
小陈想从这段痛苦的婚姻中解脱,但以其目前的精神及身体状态,根本无法处理好共同财产的分割,加之小红在庭审中表示对其生病的不理解,所以他才会在庭审中反对离婚。同时,小陈也对法院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表达了感激之情。
另一方面,心理咨询师耐心向小红解释说明,并做了关于抑郁症的相关科普,让小红认识到抑郁症是一种疾病,需要帮助和治疗。在心理咨询师的帮助下,小红渐渐放下了对立的态度,表达了希望可以一起探讨解决方案,缓解双方矛盾的想法。
最后,在法官、家事调解员和心理咨询师的共同努力下,双方终于签订了调解协议,妥善处理了抚养权和债务问题。离开法庭时,双方的关系和情绪都得到了极大缓解。
法官说法
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但在双方确已无法共同维系婚姻的情况下,我们更应思考的是如何帮助双方和缓地走出婚姻困境,开启新的人生。
本案中的小陈是抑郁症患者,如何能够在解决法结的同时解开他的心结,对于小陈的后续康复至关重要。参与本案调解的家事法官及心理咨询师循循善诱,以耐心和爱心化解了横在双方之间的坚冰,让两人和平分手,让当事人亲身体会到司法的温情,充分体现了深圳法官的司法为民情怀,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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