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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翟瑞民
当学生犯错,老师是否能予以惩戒?教育部日前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提出,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是教师的基本权利之一。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教师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获得相应设施设备支持和资源保障,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以及“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等方面。
教师的基本义务则包括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以及“依法依规履行公共教育服务职责,公正评价、平等对待、科学管理学生”等方面。
“教师对学生的惩戒权在现实中一直存在,但法律层面未有过具体规范。在目前强调‘家校共育’的背景下,教师的教学管理往往会受到挑战,因此有必要明确教师的基本权限。”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副教授杨小敏对界面新闻表示。
从事一线教育多年的云南某县一私立中学英文教师郑明(化名)对界面新闻表示,与教师法首次颁布时的年代相比,目前教育机构更加多样化,私立学校、公立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学校教育作为服务业的特质也更加凸显,也使得教师惩戒学生比以前更加谨慎。
“随着家长受教育水平整体提高,一些家长会主动辅导孩子学习,甚至干涉老师教学。相比以前尊重老师权威的现象,今天的学生和家长更倾向于评价老师的教学水平,因此老师在行使惩戒权时,会变得畏首畏尾。”郑明指出,“如今惩戒权被写入法律,同时规定更多的权利与义务,将有助于老师在教书育人过程中更有底气。”
何谓教育惩戒?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简称《规则》)明确,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实际上,近年来舆论呼吁将惩戒权还给老师的声音不断出现,各地也多有尝试。2017年2月,青岛市颁布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明确,“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广东省司法厅于2019年4月公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明确提出“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2019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在此背景下,教育部制订并发布了《规则》,对教师的教育惩戒权进行规范。
《规则》列举了几种教育惩戒实施的情景: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教育惩戒可因程度轻重分为三类。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
教育学者熊丙奇认为,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惩戒有不良行为的学生,既是育人的一部分,又是维护课堂教学秩序的需要,“由于此前缺乏法律支持,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颇为尴尬,教师担心教育惩戒学生引来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质疑,就存在不愿意管、不敢管学生的现实问题。
但是要明确,“教育惩戒不包括体罚、变相体罚,而是正常的教育手段和方式,也是教师的合法权利。”熊丙奇认为,教师法修订草案通过后,教师的合理惩戒行为将有法可依。
不过,教育心理学咨询师于明东对界面新闻指出,教师实施惩戒行为的情况复杂,并不是有法律法规依据就能做好。“虽然社会整体文化水平提升了,但家长可能没有充分认识到,教育仍然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领域,它也不是单纯的服务行业,而是具有引领性的服务行业,需要法律、政策和社会的全方位支持。”
另一方面,教师过度惩戒的现象也仍然存在。此前,教育部已曝光多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在课堂上歧视、侮辱甚至殴打学生等。
浙江省发展民办教育法律政策研究员院长田光成表示,因为学生的不良行为复杂多样,教师如何恰当行使惩戒权,这是一个需要探索的过程,实施中也要把握好分寸。
田光成表示,此次教育部修订草案强调教师惩戒权,一个重要方面是回归教育本位,即教育不仅要基于育人的目的,同时要有科学的手段,“科学手段既包括快乐教育、爱心教育,也包括相对刚性的教育手段,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