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子弟不成人,富贵适以益其恶。子弟能自立,贫贱益以固其节。”意思是,子女得不到良好的教养,富贵只会让他们变得更加恶劣。而如果子女能够独立自主,贫贱反而能够使其节操更加牢固。

可惜很多父母都不懂得这个道理,对待儿女宠溺疼爱,深怕他们受到一点伤害,最后只会培养出一个坐吃山空的啃老族。

如果仅仅只是啃老,虽然让人不耻,但却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但有时候,过度的溺爱,往往能够导致子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最后引发一桩悲剧和血案。

哈尔滨就发生了一桩因为母亲溺爱儿子引发的血案。一名25岁男子,在母亲劝说其上班工作时,将母亲残忍杀害,然后把尸体拖到小树林放火焚尸。等到人们发现时,死者的双腿都已经被烧没了。

10月25日,家住在哈尔滨新乐小区的张大爷早上出门溜达时,在小区的树林里看到了一团黑乎乎的东西。一开始张大爷还以为是有人在树林里焚烧树叶垃圾,走近一看却被吓得汗毛直立。原来那一团黑乎乎的东西,不是别的,正是一具尸体。

新乐小区内总有人焚烧垃圾纸壳,因此人们对此屡见不鲜。但焚烧尸体还是第一次,不仅让张大爷吓了一跳,也吓坏了其他小区居民。一时间人们都不敢出门瞎溜达,如果一定要出门,也是成群结队。

在张大爷发现了被烧焦的尸体后,他立刻选择了报警,和警方一起赶到现场的还有法医,法医鉴定后发现,死者是一名女性,身躯被烧致黝黑,已经无法辨别其原本的面貌。但法院可以初步判断其年龄以及死亡时间,最后警方比对了信息,终于确定了死者的身份。

死者是小区内的一位住户,早年和丈夫离婚后独自抚养儿子长大成人。作为单亲母亲,死者对儿子非常宠溺,从小到大几乎只要是儿子想要的东西,死者都会经历满足。这也养成了儿子的坏习惯,无论在家里还是在外面,都固执不讲理。

如今死者被害,死者的儿子却迟迟没有报案,因此具备作案的嫌疑。在调查后发现,死者的儿子汪某,今年25岁却一直没有工作,平时就在家里游手好闲,每当母亲让他找工作时,就会对母亲破口大骂,几乎小区所有住户对汪某的评价都不好。

可汪某和死者毕竟是母子关系,真的有人会冷血到杀害自己的亲生母亲?抱着这个怀疑,警方在汪某的家中找到了汪某,并且询问了汪某其母亲的踪迹。没想到汪某连狡辩都没有狡辩,直接承认了自己杀害母亲的事实。

10月24日晚,汪某的母亲再一次让他出去找工作,并且苦口婆心地劝说他,自己已经老了,不可能养他一辈子,如果他不出去找工作,迟早会被饿死。可汪某早就厌烦了母亲的说教,他怀念自己小时候,母亲什么都会依着自己。

谁知道这一次汪某的母亲难得强硬一回,称如果汪某还不出去找工作,就把他赶出家门。可惜汪某母亲的强硬来得太晚,如今的汪某早就成了一个废物,没有了进取之心。不仅不想着挣钱养活自己,反而还和母亲对着干。

发生争论的两人,很快就上升到了厮打,最后年纪大身体弱的汪母自然不是儿子的对手,被儿子掐晕在地。可汪某还不满意,他厌烦母亲的说教,决定一次性直接解决问题。于是他死死地掐着母亲的脖子,直至失去呼吸。

犯下如此滔天罪行的汪某自知罪孽深重,于是决定毁尸灭迹。他将母亲的尸体拖到树林中,浇上汽油,然后点火焚尸。因为正处于凌晨时间,居民们对这桩焚尸案一无所知。汪某则在点火之后,就害怕地回到家中,也没有检查尸体是否焚烧完毕。

结果第二天,树林里烧焦的尸体就被出门溜达的张大爷遇到,并报警处理。做贼心虚的汪某在警方上门后,直接交代了罪行,目前他已经被警方刑事拘留,等待他的将会是法律的惩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实践中,故意杀人、伤害案件从性质上通常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如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行凶对象的;一类是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

对于前者应当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判处被告人重刑直至判处死刑。对于后者处理时应注意体现从严的精神。很显然这桩案例是属于家庭矛盾激发引发的案件,但鉴于被害者和凶手之间的特殊关系,构成了情节特别恶劣,因此汪某最后很有可能被判死刑或无期徒刑。

当然除了法律上的严惩,在道德上他更应该受到谴责。杀害自己的亲生母亲,并且放火焚尸灭迹,这已经不是大逆不道可以形容的。如此违背人伦道德的行为,如果法律不加以严惩,势必会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当然汪某的母亲也有一定责任,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汪某之所以会沦为杀人犯,和汪某母亲的纵容宠溺不无关系。常言道“惯子如杀子,惯子如害子”,父母疼爱儿子无可厚非,但过度地溺爱就会变成一种伤害,最后会让子女沦落为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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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庆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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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能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安律协涉外副主任
律师,赵庆沣,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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