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深夜,国家发改委一则重磅消息引爆市场。发改委表示,煤价涨幅完全脱离供求基本面,研究依法实施干预措施。其中,发改委实施价格干预措施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三十条。
实际上,国家依据《价格法》直接出手干预商品价格的情况并不多见。
红星资本局根据公开资料不完全统计,自1998年5月1日《价格法》正式实施以来,23年来,不含本次研究依法对煤炭价格实施干预,国家发改委共有5次直接出手干预价格。其中,2次价格干预都与煤炭相关。
煤炭产业 图据IC photo
《价格法》1998年正式实施
政府定价范围大幅度减少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并没有针对价格管理的相应法律。1982年8月,国务院出台《价格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9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正式发布《价格管理条例》,对政府价格管理和企业价格行为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1992年,国家明确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党的十四大明确指出,要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由此,价格法制建设也开始进入快车道。
经过反复论证修改,1997年12月29日,《价格法》终于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1998年5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价格法》颁布实施,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价格改革的方向,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目前,我国价格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已经形成了以《价格法》为基础,以《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法律涉及的价格条款为重要支撑,以《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为配套的一整套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
据《经济日报》此前报道,在《价格法》实施20年之际,中央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由1992年的141种减少至2018年的7种(类)20项,地方定价的范围也大幅度减少。我国商品和服务领域的市场调节价比重已从1978年的3%上升到97%以上,市场化程度已经很高。
整体来看,大部分商品的定价权限都已经交由市场做主,但《价格法》依然对政府定价和政府价格调控的商品范围进行了限定。
其中,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三十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第三十一条规定,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已实施5价格干预
其中两次与煤炭相关
红星资本局根据公开资料不完全统计,自《价格法》实施以来,国家直接出手干预价格的情况并不多见,23年来,不含本次研究依法对煤炭价格实施干预,国家发改委共有5次直接出手干预价格。
据发改委官网,1996年和2003年,我们国家都曾经采取过价格临时干预措施。2003年对防治“非典”用品如口罩、中药材、白醋、食盐、洗涤用品等,国家都曾进行价格干预。
2004年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关于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过快上涨实行干预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化肥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研究制定抑制其价格过快上涨的干预措施。价格干预方式包括对出厂价格可规定最高限价,或实行提价申报制度、调价备案制度等。
2008年1月16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并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是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提价申报或调价备案的品种范围主要是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鸡蛋、液化石油气等重要商品。
2008年6月1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08年第46号公告称,为防止煤、电价格轮番上涨,促进煤炭和电力行业协调、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决定自即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全国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2011年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对电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和加强电煤价格调控的公告》,决定对电煤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具体措施包括:对合同电煤适当控制价格涨幅;对市场交易电煤实行最高限价;取消违规设立的涉煤基金和收费项目;规范省级政府随煤炭征收基金的标准等。上述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于2013年1月1日取消,此后发电用煤价格由供需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此后就是2021年10月19日,国家发改委表示,煤价涨幅完全脱离供求基本面,研究依法实施干预措施。
地方政府也会根据实际情况
在适当时候依法进行价格干预
除了国家发改委,地方政府也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适当的时候依法进行价格干预。
例如,在2008年四川汶川发生8级地震后,灾区部分食品、饮用水、交通运价上涨明显。为稳定人心,确保灾区物价的基本稳定和抗震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2008年5月15日,四川、甘肃省物价局先后发出《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授权对地震灾区部分价格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和《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地震灾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紧急通知》,授权各灾区市、州人民政府对食品、饮用水、交通运价、救灾物资等实施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2008年6月10日,四川物价局发布通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授权,四川省物价局规定自2008年6月12日起,对四川省生产的建筑用水泥的出厂价、销售价实行最高限价,价格水平一律不得超过5月11日各企业实际执行价格。
2010年4月,海南三亚汲取当年春节前夕三亚宾馆酒店“天价房”吓跑旅客的教训,对节假日期间辖区内部分宾馆酒店的客房价格实行核准备案管理,首批77家宾馆酒店在“五一”期间的客房销售价格在三亚市物价网公布,这是三亚首次对节假日期间的宾馆酒店客房销售价格进行临时干预。
2011年8月,广西多个城市根据自治区政府要求,对猪肉、大米、食用植物油、罐装液化石油气等4类商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并定点限量限价销售,通过对定点限量限价销售商品进行补贴来确保干预措施的实施。
红星新闻记者 俞瑶 余冬梅
责编 任志江 编辑 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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