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行为的两个基本原理,如果我们能找出影响行为的具体情境事件,以及行为本身的功能和意图,再根据此种影响因素来设计行为问题的介入方案,便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且,在过去的十几年中,应用行为分析的研究者们发现,系统地改变引发问题行为发生的前因以及维持问题行为继续发生的行为结果,可以减少或者消除问题行为。
功能性行为评估(functional behavior assessment)就是这样一种搜集问题行为资料并分析其功能的过程。奥尼尔(O'Neill)认为它是"一种搜集资料的过程,用以使行为支持计划达到最大的效率和效果”,台湾学者杨瑛则认为功能性行为评估是“一种探索使问题行为存在的可靠相关变数的方法”,相关变相包括三类:后果(consequences)(行为的动机、目的,功用等),前因(antecedents)以及情境事件(setting events)。总而日之,功能性行为评估就是借由各种资料搜集的方法找出影响问题行为的各种功能性关系,为建立积极有效的行为干预方案打下基础。
以往的行为评估,大多以“缺陷模式“为出发点,评估的结果大多是负面的指出儿童的诸多缺陷。功能性行为评量的结果并不是一个“分数”,而是一个过程,从正面的观点设法提出对儿童直接有益的资讯,其目的是增加介入方法的效果和效率。奥尼尔等人认为功能性行为评量有三项基本假设。
第一,功能性行为评量的目的不只是减少问题行为,更要了解这些行为的结构与功能,以便进一步发展适当的行为。
第二,功能性行为评估不只是看个人,更要分析行为与情境之间的关系,以预测何种情境下或何种条件下行为会或不会发生。
第三,功能性行为评估的目标在于诊断问题行为的原因,进而发展为行为干预计划,而这个计划必须以个人的尊严为基础。
功能性行为评量就是透过资料的搜集,系统且客观地分析和评量儿童的问题行为,找出使行为问题持续发生的功能性因素。利用功能性行为评量,我们能了解行为问题何时会发生或不会发生,在什么情境或事件下发生或不会发生,形成总结性叙述,并据以设计干预策略或支持性计划,有效地改善儿童的行为问题。
由于功能性行为评估具有诸多传统行为评估所没有的优点,美国1997年重新修订的障碍者教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Amendments,简称 IDEA)时,将为有行为困难的学生提供功能性评估服务列入其中,IDEA明文规定"学校的IEP团队必须在转介之前或十天内发展出一个功能性评量去搜集相关的行为资讯,用来修订或延展原有的行为接入方案,否则行政单位应该召开个别化教育计划的会议,针对问题行为发展评估计划”。此项规定正是肯定了功能性行为评估的效能。也正是由于IDEA的要求,功能性行为评估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和研究兴趣。学者斯蒂克特(Stichter)就曾指出,近十五年来,功能性行为评估已经广泛地被医学界、教育界以及相关研究者使用。美国行为分析学会、国立卫生局以及犹他州、明尼苏达州等,都规定行为介入前先实施功能性行为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