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法是人们认识世界的基本方法,是科学研究的特殊手段,各门学科也都以观察法作为研究的基本方法。观察法的通俗定义为:“仔细察看客观事物或现象。”

观察法是在自然条件下有目的、有计划、持久地观察被观察者外显心理行为表现(如言语、表情、姿态、动作、睡眠等)和内部体验反应,然后根据观察结果,研究、了解其心理状况和活动规律,做出评定判断的一种方法。

因此,观察法因其过程的直接性、客观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等优点而被广泛采用。观察法的缺点则在于由于被观察者的心理行为的出现具有随意性、偶然性,不能作精确的重复观察,使观察者不易作定量分析。

如果观察时间不够长,则难以揭示其心理行为产生的原因和机制,容易造成主观臆断,长期观察则时间、经费等的消耗较大。因此,在实践中观察法常与其他方法结合使用以弥补其不足。

也正因为观察法本身的特点所致,所以观察的质量效果与观察者的知识结构和技能水平高度相关。

观察者除了具备必需的观察法一般知识外,还必须具有及时准备捕捉所需心理行为表现的敏锐的观察能力、鉴别能力和观察的细致性;具有迅速描述记录当事人外部表现的言语表达能力,具有正确理解和解释所观察到的事实的能力,具有科学分析和综合材料的抽象概括能力。

为提高观察的客观性、精确性和可靠性,在观察记录时常会使用一些观察记录表格。一般的观察记录表格,是按观察的时间片断设计成空白表格,在观察的过程中,迅速地以速记或编码的方式记录填写。不过,也有许多专家认为,观察时不宜作记录,除非你实在觉得非常有必要记录。

个案法。个案法是通过广泛收集与当事人有关的个案资料,从而全面、系统、深入地研究当事人的心理行为特征,了解其规律性,剖析其实质的方法。

个案法采用的基本方式有两种,一种称“追踪分析”,即通过长时间的收集个案资料,深人发掘出心理现象的实质,觅得其规律,获得有值的成果或结论。

另一种称横断分析,即从现实生活中截取收集与当事人及其问题密切联系的有关人、事的资料,以弄清当事人问题产生的现实诱因及导致机制。个案法的资料应尽可能广泛而且详细。凡是与当事人及其咨询问题有关的资料,都要全面收集,尽可能不遗漏。其资料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

1.当事人本人提供。当事人自己提供的资料,一般构成个案法资料的主体。学生对要咨询问题的讲述、对自我心理感受的倾诉、对于咨询师形成对当事人的评价,具有其他人所不能替代的作用。

一些在其他人看来是荒诞、不合情理的叙述,往往对于诊断提供了重要的线索资料。因此,在收集个案资料时,第一要素是认真倾听当事人的叙述,但同时也要注意分析当事人叙述的真实意义,咨询师记录也要准确和客观。

2.其他有关人员提供。其他有关人员是指学生的直系亲属、亲戚、邻居、朋友、同学、老师以及有关的机构人员。

他们以各自不同的视角,从横断和纵深两个方面提供当事人本人意识不到,或未能叙述的种种其他现象及其形成过程,从而弥补当事人“当局者迷”的不足,构成当事人个案资料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

在分析这部分资料时,应考虑提供资料的有关人员与当事人的关系,以及对当事人的态度,以便进行必要的甄别,并进行多方比照印证。

3.当事人的活动产品提供。活动产品研究法是通过对人的活动产品的分析来揭示人的心理特点的研究方法。

因为每个人都从事各种各样的活动(如学习、文艺、交际等),从而产生了多种多样的活动产品,如作业、日记、书信、手稿、物品等。这些产品都显示出不同的心理特点,对它们的分析可以了解学生的能力。

水平,知识范围,对社会、人生、政治、婚恋、自己及别人的态度,人的交往情况,乃至不为外人所知的心理行为的内涵。因此,对当事人的全面评估不能忽视对当事人活动产品的分析研究。

日记、传记、回忆录和当事人所写的自我报告等,都能使咨询师对学生的自我认知有一重要的领悟,但在分析这些资料时,要注意鉴别,不受其有意识的遮掩、粉饰的影响,同时要注意对当事人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

对来自上述三方面的资料,要进行综合比较,对关键性问题,应反复调查核实,力求准确无误,特别要注意弄清当事人行为产生的背景和环境。

上述个案法的两种资料采集方式和三方面的资料来源,构成了内容相当丰富的信息源。咨询师在积累这些资料时,可以从当事人身份(如学生姓名、住址、出生日期、年级)标准化测验的结果,守纪律行为状况。

健康资料、家庭资料、校园外活动,自我报告,轶事记录,学业状况等作出整理,通过去伪存真、去芜存菁,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归纳综合,写出系统的个案记录报告。

记录报告一般采用传记体方式,文字应精炼,应避免过分的专业术语,记叙应准确、细致,内容要全面,重点要突出,以便于以后通过综合分析后,对学生作出全面的评估。

总之,对人的理解既不能割断其特定的历史,也不能脱离其所生活的社会环境。作为咨询师,同时还需把握当事人思维、行为及情感的细微变化,要细心观察其言语其非言语行为,单靠测验来了解当事人是完全不够的。

在心理卫生工作的领域中,由于科学尚不能完全站稳脚跟,因此神秘主义始终有它的地盘。仍然有人认为通过心理测验等方法便能掌握可借此解决当事人问题的秘诀,他们仍暗中期待着奇迹的出现。

这样一来,心理测验就可能被滥用,它的结果就容易被夸大,侧面和断面就容易被当成全面和完整的过程,简单性就容易代替复杂性。当事人便可能因此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有鉴于此,那些开展心理测验已有多年的国家对测验工具的使用、测验程序以及施测者的资格,均有严格规定。

我国近年来滥用测验的现象十分普遍,许多人盲目相信测验,只根据一两次测验的结果,便给人贴上“高智商”,“低智商”或“某某症”“某某型人格”的标签,其造成的危害往往是非常严重的。

我国的心理咨询工作者由于起点较低,对测验更应谨慎从事。“测验热”是国外心理咨询运动初兴起时出现的幼稚的表现,现在早已冷了下来,我们应避免走这一段弯路。心理咨询工作者应对测验怀抱着高度的责任感,承担起有关道义及法律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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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徒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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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做好心理准备,一切准备都已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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