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我们聊到了现阶段我国在婚姻家庭方面出现的问题,如果你不知道该怎么去看待婚姻家庭,那我们就来看一看马克思恩格斯的婚姻家庭观。
马克思恩格斯婚姻家庭观的主要观点:
1、婚姻应建立在爱情的道德基础之上
马克思恩格斯婚姻观最核心的内容是主张婚姻应以爱情为基础。
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婚姻是建立在爱情基础之上的,爱情是家庭灵魂的唯一所在,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婚姻伦理关系的基本道德要求。
可见,婚姻关系是建立在恋爱双方相互倾慕并坚定选择的基础之上的,是基于男女双方的自由意志而缔结的,而非外力强迫。
2、婚姻应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之上
建立在自由基础之上的婚姻包含两方面自由,即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提到:“结婚是一种政治行为。这样的婚姻谈不上自由,更多的是家室的利益。”指出了,只有在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不再受政治和利益关系牵绊后才能实现真正的婚姻自由。
《论离婚草案》中写道:“婚姻是可以离异的,当维持婚姻的感情不复存在,婚姻已不符合内在本质时,离异也就合乎道德本性了。”当婚姻这一伦理关系不符合其内在的本质时,婚姻主体有选择终比婚姻的自主性。但支持离婚自由不是鼓励轻易选择离婚,每一个人都应该慎重对待婚姻,不能滥用离婚自由,因此应当辩证的看待离婚自由。
3、婚姻应建立在平等的人际关系的基础之上
家庭中,平等的人际关系包括夫妻关系平等和子女关系平等。
夫妻双方作为家庭关系的主体以及婚姻关系的缔结者,在人格、权力、义务上都应当是平等的,并且这种平等关系在现代社会受法律保护,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且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断进化到更高级的阶段。对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父母应成为子女的知心朋友,做到真正平等,并尊重孩子的人格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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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自:马克思恩格斯婚姻家庭观及其当代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