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老兵离队的季节,最近,有不少战友在后台向军嫂君咨询关于滞留部队的一些相关问题,今天小编就着重就几个战友关心或者不是十分清楚的问题作以重点解答,仅作参考,不是标准答案,只是起到解惑的作用。
一、 哪些伤病残人员可以滞留部队?
截止目前,没有一个文件明确这个问题。但是有一些文件多少涉及到这个问题,虽说年代比较久远,但是在没有正式文件下发之前,还是有一定参考作用的。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部队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安置工作的通知》(〔1979〕国发161号)明确“对患有慢性病的义务兵,应当是基本治愈,才能办理退伍”。
原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部队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安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979〕参务字269号)明确“对患慢性病尚未治愈的义务兵战士,各部队要各积极地,一定要治疗到基本治愈条件后再办理退伍”。
原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账务部、军需物资油料部《关于2008年冬季全军士官选取试行注册制度的通知》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等相关文件,可以看出士兵因病可以继续留队治疗到基本治愈再办理退伍。
但部队调整改革后,没有明确由哪一级体系医院进行认定?哪些病需继续留队治疗?滞留部队伤病士兵应由部队什么部队承办审批?
对此没有相应的主管业务部门进行明确规定,基层部队和个人无法可依。这也是最终导致许多滞留人员没有妥善解决的一个重要原因。
关于刚才提到的几个问题小编建议如下:
01
一是关于慢性病治愈标准的问题可以参照1991年11月12日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附件《几种慢性病基本治愈标准》。
02
二是对于程序不清的问题,小编建议可以参考2011年原总政下发的《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02
滞留部队伤病残士兵要不要下达退役命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士兵服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除符合每年军委明确的情形和女士官怀孕哺乳期间未被选取晋升的以外,根据这一规定理解,滞留部队伤病残士兵期满应下达退役命令,待医疗终结后根据残疾等级评定或医学鉴定,选择退役移交安置方式;从法理上讲,若是下达退役命令就违背了法规,这一点应该不存在任何疑问。
03
滞留部队伤病残士兵能不能继续供应?
目前,只有对伤病残退休士官从下达退休命令起逄时间起至移交前的待遇生活作了明确,刚才小编也说了,下达退役命令之后,准确的来说就不是一个军人了,部队就不再发放相关的军人供应标准,至于滞留部队期间的伙食费、医疗费只有报备上级机关后,由上级统一协调解决。
04
能否将中级士官列入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对象”?
根据民政部《带病回乡村常见慢性病范围》(民发〔2011〕208号)“因病评残仅限于服役期间中美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评定带病返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中级以上士官不能因病评残,也就不能认定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对象。
中级以上士官因病只能参加医学鉴定,通过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鉴定的,可以选择退休,由国家进行供养,实际上是提高了中级以上士官因病致残的待遇保障,对中级以上士官的关心厚爱,体现了中级以上士官服役时间长、贡献多。
以上是最近大家比较关心的几个话题,列举的不一定全面,如有疑问,可以后台询问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