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30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文义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文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千三百三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杨占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孙耀文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年至九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万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该案件是由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组成由党组书记、院长程显波担任审判长,刑一庭庭长蔚永慧、刑二庭副庭长谷新宇担任审判员的合议庭。于8月27日、28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指派检察长栾福成、检察员马永涛、陈鹏出庭支持公诉。
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文义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将被告人杨占忠、孙耀文、冷广辉(已死亡)、田轶、刘丹等人纠集在其周围,逐步采取滋扰、伤害他人等逞强斗狠的手段在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域内形成恶名,在2000年、2003年分别指使杨占忠、孙耀文、冷广辉持枪杀害与其有矛盾的杨子江、王延平,之后其恶势力在加格达奇区范围内形成强大的社会影响力。自2010年以来,王文义陆续纠集汪艳君、马云亮、刘洪军、刘鑫等人,以兄弟、雇员等身份维系关系,以帮助“平事”、给零花钱、开工资、给房产等方式笼络手下。2013年、2014年、2015年以来,王文义、汪艳君等人,通过强拆骊山雅居拆迁户、恶意垒高债务、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在两年内多人多次犯罪,形成了以王文义为首要分子,汪艳君、马云亮、刘洪军、刘鑫、甄聪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农用地、故意损毁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王文义多次组织、指挥,是首要分子,其他成员听从于王文义。该犯罪集团前期通过恶性暴力犯罪形成恶名,而后采取威胁、恐吓、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获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院长带头审理涉黑涉恶案件,是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扎实推进“六清”行动的重要举措。下一步,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头雁”引领效应,依法准确及时有力地惩治黑恶势力犯罪,彰显人民法院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战的信心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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