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交通事故等理赔中、有些人为了获取更多的赔偿,身体有病的就夸大病情,没病的也说有病,甚至自己自残不择手段的来达到目的。作为赔付的一方也常常担心对方假装“病情严重”来骗取赔偿金。
那么这种“伪装伤情”,法医可以鉴定出来吗?
答案是可以的。
诈伤、诈病、造作伤在司法鉴定中也并不少见。在法医临床鉴定中,因某些原因被鉴定人常常伪装伤病、夸大病情、隐匿病情或者故意造作某些伤病的症状、体征。
诈病是指身体健康的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假装或伪装患有某种疾病。可见于伤害案件、意外事件的受害人或行为人。广义的诈病还包括夸大病情,常表现为轻伤装重伤,小病装大病,伤病者希望通过夸大病情,以期达到某种目的。
常具有如下特点:目的明确,症状相似,病情特殊,表现混乱,病史牵强附会,身体检查不合作。
诈病表现的形式多种多样,一般包括伪装头痛、伪聋、伪盲、伪装瘫痪、伪装精神病、伪装抽搐、伪装失语等等。
炸伤、造作伤指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自己或授意他人对自己身体造成伤害的,或故意夸大、改变原有伤情。
造作伤的特点:具有显而易见的症状和体征、多在其本人手容易达到的区域、在某种特殊部位造成损伤以表明是在特定情况下受伤、自伤者一般不会愿意冒生命危险或变成残疾。
在法医临床鉴定中,是专门有一个项目:诈伤、诈病、造作伤鉴定。
诈伤、诈病、造作伤鉴定。采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与技术,对诈称(夸大)损伤、诈称(夸大)疾病以及人为造成的身体损伤进行鉴定。
如果怀疑对方存在伪装伤(病)情骗取赔偿金或达到其他目的,是可以向相关部门、法院申请进行相关的鉴定。
如果怀疑已经进行的伤残鉴定、伤情鉴定等鉴定中,存在伪装伤(病)情的情况,也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一般来说,在鉴定过程中如果存在伪装的伤(病)情,专业的法医是可以鉴定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