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一个社会都深恶痛绝的话题。在之前,性骚扰在法律上仅仅针对的是妇女,而现在性骚扰男性也是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的。今天,汇汇就来和大家一起学习《民法典》关于性骚扰的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之前性骚扰规定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该规定第一次对性骚扰做出法律规定,但由于该法适用对象仅为妇女,所以对男性性骚扰无法予以规制。此外,该规定仅仅规定了民事责任,却并未言明何种责任,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又未予以细化,具体可操作性便大大削弱。
二、《民法典》之规定
《民法典》首先突破了性骚扰的性别限制,对男士或者女士实施性骚扰的均需要承担责任。其次,《民法典》对性骚扰的方式作出了认定,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实施性骚扰都需要承担责任。
最后,《民法典》规定了用人单位、机关、学校等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性骚扰,这主要是针对公司领导性骚扰职工、老师性骚扰学生等社会生活中常发生的情况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性骚扰的构成必须以违背他人意愿为前提。此外,性骚扰除暴力强迫外,更多表现为非暴力性的与性有关的行为,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内容,出示色情文字图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的性敏感部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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