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别原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中最有争议的观念,自《正义论》发表以来,来自不同立场的质疑与挑战此起彼伏。笔者认为,这些质疑绝大多数是建立在误解罗尔斯差别原则内涵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有必要重新梳理罗尔斯差别原则的基本内涵及理论架构,这是理解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关键所在。
毋庸置疑,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精髓是通过两个正义原则表现出来的:第一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1)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且(2)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其中,第一原则通常被简称为平等自由原则,第二原则包含两个部分,分别被称为差别原则和机会均等原则。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尽管差别原则在以“自然的方式”推进的过程中,曾经先后出现了内容与重心不同的三种表述——在《正义论》第11节,在一般的正义观中第二原则被表述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2)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到第13节,这一表述就发生了变化,其中,“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这一表述就转变为“(1)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到第46节,罗尔斯对两个正义原则最终的表述没有再发生新的变化——但它们所要表达的思想内涵是一以贯之的,即满足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众所周知,罗尔斯是在社会合作的框架下建构正义理论的。他认为,“直觉的观念是:每一个人的幸福都依赖于社会合作体系,没有这种社会合作,所有人都不可能过上满意的生活。因此利益的划分应当能够使每个人自愿地加入到合作体系中来,包括那些处境较差的人”。在他看来,正义两原则为社会合作提供了一种公平的基础。他说:“以它为基础,那些天赋较好、社会地位较高的人们,能期望当某个可行的体系是所有人幸福的必要条件时,其他人也会自愿加入这个体系。”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将罗尔斯关于社会合作的推论逻辑还原如下:(a)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幸福都依赖于社会合作体系;(b)在社会合作中,利益划分原则应该能够使所有人(幸运者和不幸者)都自愿加入到社会合作中去;(c)包含差别原则在内的正义两原则为社会合作提供了一个公平的基础,无论是对幸运者还是对不幸者而言,他们都将愿意参加社会合作。
具体来说,在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中,差别原则是基于以下考虑提出的:在个体平等的自由与均等的机会得到充分保证的前提下,如果有一种不平等的分配能够使得每一个人的境况变得更好,那么,这种不平等的分配是正义的吗?毫无疑问,罗尔斯给出了肯定的回答,正如他所言:“如果在社会基本结构中有一种不平等可以使每个人的状况都比最初的平等状况更好,为什么不允许这种不平等呢?”罗尔斯深信社会合作目标的多元性,因此应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必然要考虑到效率、合作及稳定。他认为,“我们可能仅仅通过一种正义观在分配方面的作用来把握它,不管这种作用可能对辨识正义的概念是多么有用。我们必须考虑它的更为宽广的联系……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种正义观比另一种正义观更可取是因为它的更广泛的结果更可取”。换言之,在罗尔斯看来,一个正义的社会固然可取,但一个既正义又有效率的社会更值得人们向往。
因此,在一般的正义观中,罗尔斯认为,当个体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得到保障时,如果社会经济的不平等能够有利于每一个人,那么,这种不平等就是正义的,这也成为差别原则的最初表述。为了避免“每一个人的利益”可能出现的含混不清,防止由社会经济不平等引发出极端不平等,凸显差别原则“帕累托最优”的约束,罗尔斯又将差别原则表述进一步细化并最终确定为:社会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具体来说,就是在背景正义和程序正义的条件下,倘若制度允许那些处境较好的个体在社会经济的不平等中获益的话,那么前提是它必须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在罗尔斯看来,只要能够满足上述条件,这种出于效率考虑的不平等就是可以接受的,因而也是正义的。
在表述差别原则时,罗尔斯不遗余力地提请大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其一,差别原则主要适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他说,“社会基本结构具有两种并列的功能(coordinate roles),第一原则适用于第一种功能,第二原则适用于另外一种功能。在第一种功能中,基本结构规定和确保了每个公民都具有平等的基本自由,并建立一种正义的立宪政体。在另外一种功能中,它提供了对自由平等的公民而言最适合的社会正义和经济正义之背景制度”。正义两原则是作为一个整体被应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当中,并且协调一致地发挥作用。其二,差别原则仅仅是在一套背景制度(background institutions)内部发挥作用的狭义的分配原则。在《正义论》中,正义的两个原则之间有一种“词典式”的排序,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在第二原则之中,机会均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这里所谓的优先,不仅是一种顺序上的优先,而且是一种总的精神上的影响力和指导意义。因此,差别原则只能在满足了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均等原则的前提下才能发挥作用,正如罗尔斯所言:“这种优先意味着,在使用一个原则(或针对试验样本来检验它)的时候,我们应该假定在先的原则应该被充分地满足。我们寻求的是在一套背景制度内部发挥作用的分配原则(狭义的),而这种背景制度既确保了基本的平等自由,也确保了公平的机会平等。”倘若脱离了先在的背景原则而仅仅考虑它自身,那么在罗尔斯看来,差别原则就没有得到认真的对待。其三,差别原则在最深层次上表达了一种相互性(reciprocity)观念。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相互性介于不偏不倚(impartiality)与互利(mutual advantage)之间,它是由规范社会的正义原则表达出来的一种公民之间的关系。
总之,差别原则是必须在背景制度,即每一个人具有平等的自由且机会均等中发挥作用的一种再分配原则,这是由差别原则的理论架构决定的。因此,它既不是一种补偿原则,也不是一种侵犯他人自我所有权的分配原则,而是在最深层次上表达和体现了相互性观念的一种原则。
(作者单位:中共珠海市委党校)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闫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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