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国两会,民法典草案的审议成为社会关注热点。那么,新中国成立后,民法的历史发展是怎样的呢?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4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
新中国成立以后到改革开放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两度进行民法典的起草。一次开始于1954年,到1956年12月完成草案,计525条,包括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主要参考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另一次开始于1962年,到1964年完成草案试拟稿,计262条,包括总则、所有权和财产流转三编。不过这两次民法典的起草,由于各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
改革开放以后,新中国历史上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拉开帷幕。197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民法起草小组,到1982年5月,完成了《民法(草案)》第四稿,包括8编,43章,465条。现行的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
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进行了一次审议,经讨论,仍确定继续采取分别制定单行法的办法。2003年以来,又先后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
2015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启动。此次民法典的编纂分两步进行:第一步,起草《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3月15日审议通过,同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民法典的编纂迈出关键的第一步。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民法典编纂迈出了第二步。2019年12月,“完整版”民法典草案全文公布,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7编以及附则,共84章,1260个条文。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对酝酿多年的民法典草案进行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可谓呼之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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