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早恋的定义是什么?早恋究竟错在哪了?家长应该如何处理孩子的早恋问题?
早恋的定义究竟是什么?
早恋一词最早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即,我国政府推行计划生育的时期。其目的则是为了限制过早生育,以免造成国家人口负担。而在1982年计划生育被定为基本国策后,早恋这个词也随之广泛流传。
关于早恋这个词,我翻阅了很多版本的现代汉语词典,都没有找到具体的定义。于是,我只能尝试从互联网信息中搜索。
百度百科中关于早恋的解释是:“早恋在表面上理解为“恋爱偏早”,深入理解为“高中以下男女建立恋爱关系”。“早恋”带有长辈一方的否定性感情色彩,并且世界范围内只在中国内地广泛使用。早恋指未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之间发生的爱情。”
经过调查和分析,我只确认了这个解释中的两条信息:
1,早恋是一个贬义词。
2,早恋这个词只存在于中国。
然而,这却远不足以让我完整的定义早恋这个词。于是,我又查找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一些资料。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并没有对早恋做出任何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只是对未成年人之间的“过度亲密”行为有着明确的处罚标准。即:与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发生关系,无论其是否自愿都以强J罪论处,具体量刑内容参考《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刑期为3-10年有期徒刑。
至此,我们又可以得到两条确认的信息:
1,我国政府对于早恋的态度为,不支持、不反对。即,民间自发。
2, 14周岁以下的青少年是不适合恋爱的,因为恋爱中难免会有亲密的肢体接触,而当这种肢体接触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将会触犯刑法。
综上,早恋的定义应该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早恋,是中国民间自发的,对于14岁周岁以下青少年的恋爱行为,存在贬义色彩的动词/名词。
早恋究竟错在哪里了呢?
根据早恋的定义和我国文化背景分析,我们大致可以总结出以下三点:
1,早恋有很大概率会触犯国家刑法,这无论是对青少年本人还是家庭,都是无法接受的事情。
2,社会竞争如此激烈的时代,因早恋而影响基础教育的稳固,是极不明智的行为。
3,早恋容易让青少年形成过于偏激或错误的价值观与世界观,从而影响成年后的生理和心理健康。
那么,家长们应该如何处理好青少年早恋的问题呢?
这是一个家长普遍关注的课题,无论网络上还是现实中,关于早恋问题的解决方案也是千奇百怪。而经过笔者的分析和总结,大致可以提出以下几点注意事项,仅供诸君参考。
1,对于没有发生早恋的子女,要尽早的普及两性教育,以及正确的恋爱观和婚姻观,以防患于未然。
2,永远不要强行阻止已经发生的早恋。
3,对于已经无法阻止的早恋,要在表现包容和支持态度的同时,严肃的阐明早恋中可能发生的危害,绝不能让子女在早恋过程中“偷尝禁果”。
所谓,“食色,性也。”
从生物学和心理学的角度看,早恋其实是符合科学规律的。一个人到了青春期的时候,体内的荷尔蒙变化会让他从生理和心理上主动地受到异性的吸引,这是一种即使经过了数百万年进化也无法改变的原始冲动和本能。
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就要对早恋行为放任自流了。
首先,作为家长的我们应该在表示理解的同时,选择"软处理"的态度,来慢慢引导。比如:科普一些有关两性关系的基本常识,透露一些国家法规在这方面的限制,以及讲述一些自己年少时有关早恋的真实故事等等。
其次,青少年已经形成的主观意识是极难发生动摇的,所以家长们想要改变他们的观念,必须要循序渐进,不要妄想能一蹴而就。任何极端行为和语言在此时都只能起到反作用,切记,切记!
如果直到最后,子女依然不肯放弃已经发生的早恋,那么我们也只能顺水推舟,做好一切防患于未然的打算。毕竟,在没有“过度亲密”行为出现的前提下,能让子女的早恋动力和学习动力相挂钩,也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笔者言:古今中外,青涩年纪的爱情故事相传已久,早恋不是洪水猛兽,只是一种游走在禁忌边缘的美好。正确的认识早恋,引导早恋,才是所有家长们应该关注和学习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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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星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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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历史,科技兴国,当从教育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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