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水法》在节约用水方面,提出了建立节水型社会的原则,规定了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农业、工业、生活用水控制制度以及水价的制定机制,建立了节约用水的实施机制。
我国一方面是水资源严重短缺,另一方面是水资源浪费惊人、水资源利用率低下,全社会的节水意识与节水行为都十分缺乏。新《水法》针对这一问题,专门增加了如下节约用水的内容:
第一,在总则中规定了建立节水型社会的原则。新《水法》第8条规定:“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二,确立了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原《水法》仅规定了水量分配制度,新《水法》修改为用水总量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体现了节约用水原则。新《水法》第46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服从。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应当纳入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47条规定:“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总量控制的对象为水量总量和水域面积总量。水资源的稀缺性和市场配置的结果,必然引发各种用水目的和方式之间的竞争,如若没有合理的界限,生态用水往往被挤占。水资源的水量控制的目的,就是要分别核定生态性用水和经济性用水的总量,在确保最低限度的生态性用水总量的前提下,分配经济性用水。而水域面积总量控制的目的,不仅是水体生态保护的需要,也体现了抗洪、防旱、减灾的需要。
第三,建立了用水计量与水价制定机制。新《水法》第49条规定:“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第55条规定:“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
第四,规定了节水技术、各种用水控制等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的职责;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的义务以及国家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措施;城市人民政府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的责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条件的责任等。